3月31日,安徽省宣城住建局官网发布《宣城市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专项资金补助条件为:
(一)2022-2023 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建设的光伏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或已享受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不予补助。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专项资金不少于90%用于示范项目奖补;
(二)配套资金不超过专项资金10%,主要用于第三方技术服务、课题研究和项目评审费用等;
(三)建筑屋面光伏项目按2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四)建筑立面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按30元/千瓦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此外,意见稿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四)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
(五)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且到2023年12月底仍未竣工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