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实施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一)农村屋顶光伏发展工程。 结合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全面推动乡村现有农村居民住宅、新村建设、村集体物业设施屋顶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鼓励集中连片整体开发。
(二)城区屋顶光伏发展工程。 党政机关、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可利用的屋顶实现应装尽装,推动城市连片商品住宅小区、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建设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工商业建筑、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自来水厂(开放性净水池除外)、污水处理厂,按国家、省要求积极推进。新建工商业屋顶、新建民用建筑、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三)招商引资和产业平台光伏发展工程。 新招商引资企业须100%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各产业平台工业厂房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十四五”期间,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全市新建工业厂房(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均必须明确规划、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通知指出:
加大财政政策激励。
1.新增新型储能设施补贴。 “十四五”期间,为提高光伏发电电网消纳能力,在 诸暨 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 允许新型储能设施投资企业按市场化运营方式向光伏投资企业租售储能容量,租售的储能容量可计算在光伏投资企业光伏装机容量10%的总体配套储能容量中。
2.对各镇乡(街道)工作成效进行工作经费激励。 对由各镇乡(街道)统筹推进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对属地给予5万元/兆瓦(不含公共建筑屋顶统筹推进建设光伏电站容量)的工作经费。
加大节能政策调节。 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全市光伏发电获得的能耗、绿电和减碳等指标,优先对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成效好的镇街给予奖励,提升镇乡(街道)发展后劲。
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加大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金融支持,由光伏工作专班会同金融办、人行研究出台专门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绿色信贷的规模,采取灵活的信贷政策和优惠的利率政策,探索以项目售电收费权和项目资产质押的“光伏贷”贷款机制。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