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
晋自然资函〔2022〕323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土地管理局,省直各林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山西省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推进能源革命引领经济转型,助力我省市场主体倍增,现就支持光伏产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和光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统领,合理布局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要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光伏发电项目可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占用的区域外选址建设,同时尽量避开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
二、政策支撑,全面保障
(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 。 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永久性建筑应当 办理 建设用地 审 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即光伏复合项目),鼓励探索 “农光互补”“林光互补” 等有效途径,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 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光伏复合项目认定标准。 各市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等要求的前提下,由农业、林草、能源等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光互补”“林光互补”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 ,避免对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造成影响。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 。
三、部门联动,加强监管
(一)强化保护责任。 强化土地使用权人第一保护人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影响谁恢复,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鼓励和提倡项目主体在建设光伏设施的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宜灌则灌、宜乔则乔的原则,在山体阴坡、项目区空闲地、道路两侧或建设区相邻区域进行造林绿化。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农业、能源、林草等部门建立议事机构和组织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形成合力,做好项目备案,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巡查指导,做好日常监管。
(二)落实监管要求。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 ,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县级农业、林草主管部门分别对“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加强巡查监管,对违反政策规定影响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的项目,及时制止并通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能源主管部门处置。
(三)做好光伏发电项目更新。 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相关部门及时验收,有关情况向省市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 ,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整改纠正,确保农用地面积质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状况。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19日